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陳昭有
陳招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黃逸豪 律師被告 孫林木
陳木祥 陳明助 葉陳錦鸞 陳錦銖 陳秀琴 陳秋金
陳振儀 陳雪吟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蘇銘珠 被告 陳昆泰
陳李鮮 楊煥南
施智鳴 施盈如 施美秀 施智華 施惠齡 林建宏 李宛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杜文和 被告 陳鵬年
葉德蓮 葉忠皓 葉玟宜 葉德財 葉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8萬7376元【計算式:1777.12平方公尺×6900元/平方公尺×(4/15+1/15)=408萬73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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