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706號聲請人 莊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莊藍素貞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莊永隆(地政士證書字號:(108)南市地登字第000993號)為被繼承人莊藍素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0月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莊藍素貞生前立有遺囑,於遺囑中並陳明所有遺產之分配方式,並指定聲請人為遺囑執行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因未受有遺贈,聲請人為執行遺囑,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代筆遺囑、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審酌聲請人為執業地政士,不僅具專業知識及能力,且有實務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
主文,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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