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268號債權人 賴兆鋒 債務人 李俊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超過24萬元及其利息之聲請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務人僅向債權人借貸24萬元,債權人卻向債務人請求給付240000萬元,超過24萬元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二)債權人如不服此部分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