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皓瑋
呂文祥許復榮黃荻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4年度偵字第8268號被告李皓瑋、呂文祥、許復榮、黃荻倉等賭博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104年度紅保字第98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
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附表:
┌─┬──────────────┬────┬─────┐│編│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號││││├─┼──────────────┼────┼─────┤│01│賭資新臺幣(下同)1,700元、│1,900元││││公基金200元│││├─┼──────────────┼────┼─────┤│02│麻將│1副││├─┼──────────────┼────┼─────┤│03│搬風骰子│1顆││├─┼──────────────┼────┼─────┤│04│骰子│3顆││├─┼──────────────┼────┼─────┤│05│牌尺│4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