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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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衍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新臺幣)││├──┼──────┼──────┼──────┼──────┼──────┼──┤│1│和霖興業有限│和霖興業有限│86年8月20日│87年8月20日│10,000,000元││││公司、 林俊成 │公司、林俊成│││││││、 林明樺 、吳│、林明樺、吳│││││││貴美、 林慧貞 │貴美、林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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