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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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