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0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東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元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