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7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韓惠英 債務人韓 榮文 債務人韓 陳麗琴
一、債務人 韓陳麗琴 、韓惠英、 韓榮文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韓惠英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韓榮文與韓陳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共新臺幣(下同)510,42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1年12月1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1.83,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2.83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韓惠英自10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65,5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韓榮文與韓陳麗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57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19902│韓惠英、韓│月1日起│1月30日止│八三│││元│榮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日起││八三│├──┼───┼─────┼──────┼──────┼───────┤│002│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1740│韓惠英、韓│月1日起│1月30日止│八三│││元│榮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日起││八三│├──┼───┼─────┼──────┼──────┼───────┤│003│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4640│韓惠英、韓│月1日起│1月30日止│八三│││元│榮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日起││八三│├──┼───┼─────┼──────┼──────┼───────┤│004│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4140│韓惠英、韓│月1日起│1月30日止│八三│││元│榮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日起││八三│├──┼───┼─────┼──────┼──────┼───────┤│005│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3545│韓惠英、韓│月1日起│1月30日止│八三│││元│榮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日起││八三│├──┼───┼─────┼──────┼──────┼───────┤│006│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3545│韓惠英、韓│月1日起│1月30日止│八三│││元│榮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日起││八三│├──┼───┼─────┼──────┼──────┼───────┤│007│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4038│韓惠英、韓│月1日起│1月30日止│八三│││元│榮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日起││八三│├──┼───┼─────┼──────┼──────┼───────┤│008│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7│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4038│韓惠英、韓│月1日起│1月30日止│八三│││元│榮文├──────┼──────┼───────┤││││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902│韓惠英、韓│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740│韓惠英、韓│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640│韓惠英、韓│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140│韓惠英、韓│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545│韓惠英、韓│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545│韓惠英、韓│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038│韓惠英、韓│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韓陳麗琴、│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038│韓惠英、韓│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