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428號聲請人 吳淑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芳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票號WG0000000號本票原本1紙。
㈢確認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