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厲建瑾 被告 林祐虢
丁宏軒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金訴字第2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林祐虢、丁宏軒被訴對原告厲建瑾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至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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