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劉淑華 被告林姷妡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簡志宇法官吳孟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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