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86號聲請人 卓蕙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英奇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王英奇寄發存證信函,因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王英奇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惟本院依職權向轄區警局函詢,經該局派員查訪發見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址等語,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民國111年4月21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10013701號函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係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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