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厲建瑾 被告 涂世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對被告涂世昕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對其餘被告 林祐虢 、 丁宏軒 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因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