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男54歲被告乙○○男61歲上列被告乙○○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黃光進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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