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眷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238號原告警安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代表人 余連發 (司令)通訊地址同上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02238號裁定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行及案由欄有關「法院判決」及「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法院裁定」及「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為裁定所準用,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亦為行政訴訟裁判所準用。
二、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02238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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