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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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00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伍佰陸拾陸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