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仲容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美金688,112.13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0,362元(計算式:美金688,112.13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期即民國101年10月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9.487元計算,折合新臺幣20,290,362元,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90,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0,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