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訴人 張碧枝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宏 被上訴人府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昭忠 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4日宣示判決,惟被上訴人於宣示判決前具狀聲請撤回訴訟,本件既業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撤回訴訟需經對造同意,自有再開辯論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