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23號原告 謝阿琴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被告 謝鴻銘
謝鴻麟 謝鴻裕 被告 謝棟樑
謝宗佑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淑鈴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兼下1人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被告 謝侑廷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
林謝玉 謝阿粧 郭謝阿寬 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劉謝阿美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二、三關於「 謝棟梁 」記載,應更正為「謝棟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