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10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世忠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翁凱迪業 於民國101年12月6日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與被告當庭和解,並收受和解金新臺幣5千元無訛,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