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呂信槿 被告 吳家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張文俊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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