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丁○○
7樓
乙○○
辛○○
庚○○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六五0九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第二
項所示兩造應各自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自該民事簡易判決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7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鈞院民國(下同)96年度中簡
字第6509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並在主文諭知訴訟費用應由
相對人各自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相對人各自負擔新台幣(下同)3736.25元,及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云
云。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
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6509號聲請人與相對人
甲○○○○○○等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
97年6月16日為第一審判決,已於上開民事簡易判決主文第2
項已明確諭知「訴訟費用29890元,由兩造各自負擔3736.
25元」,並於判決理由第7項說明認定之依據,兩造就上開
民事簡易判決均未具狀聲明不服,即已確定在案,從而本件
訴訟費用額應如何負擔,既在上開民事簡易判決主文第2項
諭知,且該項金額與聲請人聲請確定之金額復無不同,聲請
人不察上情,猶具狀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不合,亦屬多餘,不應准許。然本院上開民事簡易
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時,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聲請人既
為前開應加計法定利率遲延利息之聲請,爰補充裁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