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告 李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872元,以及其中59,098元(一)從民國95年7月1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二)從民國95年8月11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的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