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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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 唐彥博 即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47年3月20日經公(47)二字第04124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47年3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8證他字第1230號登記簿第5冊第9頁第62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29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
程、行政院經濟部建設委員會99年12月10日管字第0990005767號函、經濟部100年1月27日經商字第10002306890號函、經濟部100年1月28日經人字第10003652080號函、行政院99年12月21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71070號函、第29屆第4次臨時董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