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家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上午9時14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