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304號聲請人 黃詠昀
黃建均 相對人 黃仙符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詠昀、黃建均等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黃仙符之扶養義務,而聲請狀已載明相對人即受扶養權利人黃仙符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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