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50號聲請人 白羽珊
盧品睿 盧昱喬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白羽珊
盧大偉 聲請人 白冠智
白璦菲白璦寧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白冠智
林珮筠 聲請人 廖宥勝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白佩萱 聲請人 李春長
李浩銘 黃文博 黃明鴻 黃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黃苗華 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