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6年度聲沒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 沈榮安 先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英橋典傳」社區地下車上,拾獲淡黃色粉末狀海洛因1袋(淨重0.1440公克)、白色粉末狀海洛因1袋(淨重0.7880公克),淡黃色透明結晶甲基安非他命2袋(共純值淨重27.8030公克);嗣於同年2月17日下午5時許,再有民眾 簡孝曄 於該處拾獲白色透明結晶甲基安非他命1袋(純質淨重26.6189公克)、淡黃色粉末狀海洛因1袋(淨重7.3090公克),並經上開民眾送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報告偵辦,惟因查無被告真實年籍,無從偵辦起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而上開毒品經送驗,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二級毒品, 爰聲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民眾沈榮安、簡孝曄所拾獲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編號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編號①:淡黃色粉末,實稱毛重0.4440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編號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1440公克,鑑驗取樣0.013│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編號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0公克,餘重0.1310公克,檢出海洛因│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編號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成分│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以上為民眾沈榮安所拾獲)│編號②:白色粉末,實稱毛重1.1600公克,驗前│;鑑驗用罄,已不存在││││淨重0.7880公克,鑑驗取樣0.0269公克│,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餘重0.7611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編號③、④:淡黃色透明結晶,實稱毛重35.604├──────────┤│││0公克,驗前淨重34.1980公克,鑑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取樣0.3125公克,餘重33.8855公克,│醫務中心106年5月10││││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8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純質淨重27.8030公克│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2│編號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①:白色透明結晶,實稱毛重35.1230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編號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34.5700公克,鑑驗取樣0.│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以上為民眾簡孝曄所拾獲)│1909公克,餘重34.3791公克,檢出甲│命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7%,純質淨重│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26.6189公克│;鑑驗用罄,已不存在││││編號②:淡黃色粉末,實稱毛重7.9000公克,驗│,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前淨重7.3090公克,鑑驗取樣0.2183公│。││││克,餘重7.090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