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7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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