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282號
原   告 b○○
被   告 甲○○○
      戊○○
      W○○○
      U○○○
            6號
      申○○
      丑○○
      子○○
            號
      a○○○
      壬○
      地○○
      N○○
      L○○
      K○○
上 4 人
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己○○
      卯○○
      辰○○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戌○○
被   告 H○○
      辛○○
      巳○○
            之1
      I○○
            號
      玄○○
      B○○
            樓之2
      未○○
      A○○
      寅○○
      M○○
            4號
      丙○
      D○○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F○○○
被   告 庚○○
      O○○○
            之1
      天○○
      E○○
      P○○
      宙○○
      宇○○
      黃○○
            之2
      C○○
            之2
      G○○○
      Q○○
            號
      丁○○
      亥○○
      R○○
      Z○○○
            7之3
      S○○
      X○○
            7之3
      T○○
      Y○○
            7之4
      V○○○
            3號
      酉○○
      癸○○
      J○○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就本院97年6月10日所
為之96年度潮簡字第282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壬○應就被繼承人 洪楓 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第四
五五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六分之一辦理按應繼分五分之一繼承
之登記。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潮簡字第282號判決,就被告壬
○之應繼分判決有所遺漏漏,爰聲請更正等語,經查,本院
上開判決確屬脫漏,原告已聲請更正聲明不服,依上揭規定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爰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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