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282號
原 告 b○○
被 告 甲○○○
戊○○
W○○○
U○○○
6號
申○○
丑○○
子○○
號
a○○○
壬○
地○○
N○○
L○○
K○○
上 4 人
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己○○
卯○○
辰○○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戌○○
被 告 H○○
辛○○
巳○○
之1
I○○
號
玄○○
B○○
樓之2
未○○
A○○
寅○○
M○○
4號
丙○
D○○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F○○○
被 告 庚○○
O○○○
之1
天○○
E○○
P○○
宙○○
宇○○
黃○○
之2
C○○
之2
G○○○
Q○○
號
丁○○
亥○○
R○○
Z○○○
7之3
S○○
X○○
7之3
T○○
Y○○
7之4
V○○○
3號
酉○○
癸○○
J○○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就本院97年6月10日所
為之96年度潮簡字第282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壬○應就被繼承人 洪楓 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第四
五五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六分之一辦理按應繼分五分之一繼承
之登記。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潮簡字第282號判決,就被告壬
○之應繼分判決有所遺漏漏,爰聲請更正等語,經查,本院
上開判決確屬脫漏,原告已聲請更正聲明不服,依上揭規定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爰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