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甲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99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200元)。
二、請提出被告簽收之送貨單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朝亮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表(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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