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甲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99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200元)。
二、請提出被告簽收之送貨單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朝亮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表(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