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榮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請求補貼款17,000元之明細、性質為何?有何特別損害而有
  收取該補貼款之必要?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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