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本件原確定裁定之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裁撤,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系爭土地已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乃由其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自無不合,先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住居本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間最末兩日為紀念日及星期日,故以其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