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219號原告 高惠娟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高華妹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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