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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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219號原告 高惠娟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高華妹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3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8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3月14日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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