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立仁
莊俊英 林素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同區瑞芳段308地號土地面積,按各該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8,700元)計算,上訴人江立仁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0,741元(計算式:10.43平方公尺×8,700元=90,741元)、上訴人莊俊英部分為63,510元(計算式:7.3平方公尺×8,700元=63,510元)、上訴人林素珍部分為135,807元(計算式:15.61平方公尺×8,700元=135,807元),上訴人江立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莊俊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林素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