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告 江立仁
莊俊英
林素珍
黃奕心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複代理人 徐亦安 律師被告 林福堂
楊清香 莊招治
胡珮雯
胡映雪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素珍被告 黃林 明月
蔡瑞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