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張耀昇
 被   告  詹玉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4,9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
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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