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張耀昇
被 告 詹玉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4,9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
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