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聖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701、29170號、99年度偵緝字第1569號、99年度偵字第20616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而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蕭聖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所載「 王麗華 」、「 謝阿東 」分別增補為「王麗華(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2675號審理中)」、「謝阿東(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471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聖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同案被告謝阿東、王麗華就前揭詐欺取財之犯行部分,其等彼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臺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3、4、5、6及8之相同被害人之密切接近時間之多次詐欺行為,均係源於同一犯罪動機,且時間密接,行為方式與侵害法益均相同,堪認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乃各日單一行為之數舉動接續進行,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於法律評價上均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被告就不同被害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以假訂貨真詐財之手法,致使附表之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交易安全秩序甚鉅,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利益甚微,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3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貨物│貨款金額│宣告刑│├──┼────────┼────┼────────────┼───────┼──────┤│1│ 薛氏 有限公司│98.06間│塑膠袋、手壓封口機等│5萬1,723元│有期徒刑2月│├──┼────────┼────┼────────────┼───────┼──────┤│2│鏵冠工程行│98.06.17│日立分離式冷氣10台│54萬1,000元│有期徒刑3月││││至├────────────┼───────┤││││98.08.25│大金冷氣17台│73萬元│││││├────────────┼───────┤│││││國淞公司辦公室冷氣及安裝│7萬5,000元││├──┼────────┼────┼────────────┼───────┼──────┤│3│達鈜電纜有限公司│98.06.24│電線、電纜等器材│95萬6,503元│有期徒刑4月│││├────┼────────────┼───────┤││││98.07.09│電線、電纜等器材│161萬202元││├──┼────────┼────┼────────────┼───────┼──────┤│4│欣泰電器有限公司│98.07.24│SONY牌液晶電視1台│8萬3,000元│有期徒刑2月│││├────┼────────────┼───────┤││││98.07.25│SONY牌液晶電視1台│27萬5,000元││├──┼────────┼────┼────────────┼───────┼──────┤│5│美冠織造股份有限│98.07.27│毛巾200打│3萬9,900元│有期徒刑3月│││公司├────┼────────────┼───────┤││││98.08.03│毛巾235打│5萬7,575元││││├────┼────────────┼───────┤││││98.08.05│毛巾448打│10萬9,760元││││├────┼────────────┼───────┤││││98.08.10│毛巾4打、雪紡紗袋50個│1,712元││││├────┼────────────┼───────┤││││98.08.11│毛巾4打│1,932元││││├────┼────────────┼───────┤││││98.08.13│毛巾680打│24萬4,800元││││├────┼────────────┼───────┤││││98.08.14│浴巾14條│1,911元││├──┼────────┼────┼────────────┼───────┼──────┤│6│晉城有限公司│98.07.29│國際牌電漿電視5台│31萬元│有期徒刑3月│││├────┼────────────┼───────┤││││98.08.10│國際牌墊漿電視7台│42萬7,000元││├──┼────────┼────┼────────────┼───────┼──────┤│7│新剛工業股份有限│98.08.03│不銹鋼板50片│11萬5,183元│有期徒刑2月│││公司│││││├──┼────────┼────┼────────────┼───────┼──────┤│8│闕詒方│98.08.18│香皂禮盒20箱│12萬7,500元│有期徒刑3月│││├────┼────────────┼───────┤││││98.08.20│香皂禮盒20箱│12萬7,500元││││├────┼────────────┼───────┤││││98.08.21│香皂禮盒10箱│6萬3,750元││└──┴────────┴────┴────────────┴───────┴──────┘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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