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6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丁聖紋
被   告  莊敏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叁拾壹
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除本院檢視原告所提出大眾舊系統存摺交易明細查詢,
認定得計算利息之本金金額應為新臺幣59,031元外,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
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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