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燕枝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