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3323HV102009(姓名年籍資料另詳如對照表)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5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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