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李貴美 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俞定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