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63,6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47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22,97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