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