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南海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450元,應繳裁
   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420元。
 (二)請原告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
   ,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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