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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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交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間因給付旅遊團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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