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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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786號
原   告 新殿青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羅東鎮金陵一村25號,有原告起訴
狀及被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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