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27號聲請人 林瑜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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