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2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何正偉
被   告  宋烽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伍拾貳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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